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縱勞工有因自身操作機械設備不當、甚或係越俎代庖其他員工之工作之情形,亦僅屬民事法律關係上是否成立與有過失而有過失相抵之問題,要不影響雇主依法應負之過失責任,除有積
縱勞工有因自身操作機械設備不當、甚或係越俎代庖其他員工之工作之情形,亦僅屬民事法律關係上是否成立與有過失而有過失相抵之問題,要不影響雇主依法應負之過失責任,除有積
(二)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詐欺集團以投資為由之詐欺手法並非罕見,被上訴人係具相當智識之成年人,竟疏未注意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就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乃與有過失等語。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縱認被告系爭言論對原告應負賠償責任,但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且本件紛爭起因乃原告先於群組內挑起爭端,被告僅係回應原告之攻擊言論,是原告就此事件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因此,本院認定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並無足採。
又查,永豐銀行內控程序是否有疏失之處,僅屬永豐銀行在民事賠償責任分配上有無與有過失之問題,與賴宏鈞是否成立本案犯行實無關聯。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
㈢原告是否與有過失?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原告應與有過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告訴人因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而未能達成調解,有原審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原審審交易卷第43頁)為證,是被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
(四)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
4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部分①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固亦有明定。
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系爭車輛駕駛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之與有過失,應自負5成責任,是經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3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