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然檢察官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然檢察官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移送機關對於移送之違反社會秩序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之心證者
然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他行業或餐廳更為頻繁,相關材料也更容易耗損,縱使假設訴原告所主張瑕疵存在,該瑕疵是否為反訴被告交付時已存在或係營業使用後始出現耗損,均未可而知,應由反訴原告負舉證責任
⒉關於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規定,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
二、本件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其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關係,並非無權占有等語,既為原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被告應就其占有系爭土地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上開規定,被告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⒊準此以論,行政訴訟除保障人民權益外,尚具有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維護公益之目的,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不生當事人之主觀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其即應就此一對其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就其發生所須具備特別要件即金錢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責任。
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原告在調解程序陳稱其工作內容為嫁接水梨為特殊技術,他人無法替代工作,但原告未能具體證明其實際收入、工作契約內容及提出薪資或扣繳憑單為證,且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需休養3個月,原告請求1年無法工作收入損失難認已盡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然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