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簡字第88號民事判決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㈡、檢察官雖執前詞提起上訴,惟查:⒈數罪併罰案件所涉及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各個犯罪事實彼此互不相屬,檢察官就各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不得籠統為同一之觀察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12
無轉換舉證責任之必要,併此敘明。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明文。
再次取回所有權狀正本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
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審認其應就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未成立系爭借貸,且被告亦未收受原告所交付之價金,原告應對上情負舉證責任,另依據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借貸契約書上所載被告之地址為「桃園縣○○鄉○○○街
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苟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受不利之認定。
約關係未經本院採認,即可將前開舉證責任改換由被上訴人承擔。
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他造當事人對該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就該反對之主張,自應負證明之責,此為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12
事實真偽不明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核無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之違反證據法則情形,附此敘明。
,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