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判決
既應以系爭工程之結算金額為準,且契約中並未約定應扣除任何項目,故被告猶爭執施工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及行政函釋應作何種項目之排除等
既應以系爭工程之結算金額為準,且契約中並未約定應扣除任何項目,故被告猶爭執施工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及行政函釋應作何種項目之排除等
原判決事實欄一認定,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源公司)就其所建置之法源法學資料庫中「判解函釋」項下之「司法判解」、「行政函釋」、「裁判書查詢」內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上開資料為法
依本院歷來見解,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原核定所援引法令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之函釋有違背法律規定意旨,抑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未正確援用或應援用而未援用法令主管機關就其業務職掌之行政函釋結果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而就行政機關本其職權就法令為抽象見解表示之行政函釋,人民除於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件,可附帶就該行政函釋之合法性為爭議外,法令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廢止行政函
0970124366號函頒布之「私有出租耕地97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審核標準暨86年9月5日台(86)內地字第8687938號函會商結論作成之相關行政函釋
臺北市政府為避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繼續有效存在,造成利害關係人權益損害擴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法院確定判決及行政函釋,以94年12月7日府民三字第09422405400
29條第3項規定之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申報,就其應補關稅核罰與否之釋示,核與本件係因上訴人涉有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營業稅之罰鍰性質不同,自不得比照前揭關稅法所為行政函釋而為免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16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前開行政函釋對
此外,本件並非信徒名冊之「登記」爭議,並不適用有關登記之行政函釋,被告容有誤會,併予說明。
如此,等同以行政函釋,變相以禁用扣除額之方式,懲罰死亡前2年內為特定贈與之被繼承人及繼承人。
告所有之土地抵充為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行為,係對於原告之財產權為限制及剝奪,參諸上開憲法及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揭示之要旨,須以法律定之,自不得以行政函釋
其定義與範圍均無明確定義,揆諸上開司法院解釋,環保署以行政函釋方式為之,顯非允洽。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㈠原確定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闡釋之信賴保護原則(該解釋認信賴保護於行政法規包含行政函釋之廢止或變更亦有適用)及第287號解釋闡釋之法安定性原則
⑷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對於行政函釋適用範圍不明時,應依職權函詢行政機關,除函釋或意見違法違憲外,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見解。
如經由法律解釋或認定事實之行政規則,產生法律所未規定之法律效果,則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於該行政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惟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行政函釋係以:「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見本院卷第15頁編號③、23頁),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大貨車所裝載者,固有夾雜木材、塑膠等雜項廢棄物,然其中性質屬砂石之水泥塊、石塊等仍占極高比例,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行政函釋
是以,於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以屬同位階之行政函釋修正時尚得以溯及,則舉輕以明重,行政函釋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行政函釋確有違法之情形應屬明確
⑶第以引用行政函釋為個案之法規範時,一定要確認該函釋制定時所立基之實證背景與待處理之個案事實,在規範評價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