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
2、該行政函釋與銓敘部歷次之函釋相矛盾。
2、該行政函釋與銓敘部歷次之函釋相矛盾。
由以上之規定及行政函釋可知,在涉及私有土地之情況下,會有兩種情形;若與所有權人能達成協議價購,則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先行提供同意書予開發單位,以供申請開發許可之用
倘本院採認前揭行政函釋之解釋,亦請本院參酌被上訴人將折半發給工資之日數,以未折半前之計算方式還原全日工資之計算(被上證五),並仍以上訴人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之最後六個月計算
…四、水土保持註釋書300本:㈠以97年度本局編纂之樣書為基礎…分析「水土保持法」之法條內容,結合現有相關行政函釋、司法判解及名詞解釋,並納入立法或修法理由之相關資料
且參諸卷附照片所示情狀(見原審卷第15頁編號③、第23頁),抗告人所有之大貨車所裝載者,固有夾雜木材、塑膠等雜項廢棄物,然其水泥塊、石塊等仍占極高比例,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行政函釋
請審酌農糧資字第0981025631號行政函釋得否容為訴願法第3條第1項(含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拘束之行政處分。
嗣經原告努力鑽研法制,獲悉被告此等作法,明顯視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定為無物,漠視行政命令之效力,顯以行政函釋逾越行政命令之規定,虛增行政命令所無之限制條件
⑵渠於前揭事實確定二十多年後的今天,被告竟另以新發布之行政函釋(98年9月2日北工建字第0980648504號函示)為據而認定系爭土地應屬法定空地,其等認事用法
則本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與過去之行政函釋之解釋亦有不同見解,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且原判決所持法律見解與行政法院先前之判決歧異,有統一見解之必要,應認法律見解具有行政訴訟法第
上開行政函釋之實務見解,並未依照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權威見解而為闡述,更未慮及「土地登記規則之法律規範目的必須限縮於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關係人間之爭執,
此類行政函釋之違背,影響其對外行為之效力,在主管機關未修改或廢止前仍繼續有效。
㈢次按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函釋或就行政法規所表示之法律見解,非屬事實之紀錄或證明,其性質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㈤、至原處分機關固援引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行政函釋,認緩起訴乃附帶條件之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亦即係不起訴之一種,應有行政罰法第
而行為時科管條例第15條所規定「(免稅)產品」法規範文字意涵之界定,屬稅捐事務,本為稅捐機關之權責,財政部持續將上開函釋視為具解釋性行政規則作用之行政函釋,則再審被告予以援用
或具有可罰之期待可能性,應以「法律規範」之規定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行政函釋」內容作為具有注意義務之認定標準(司法院釋字第508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之部
六、此外原處分機關所引用交通部94年9月15日交路字第0940051433號函文,不僅只為行政函釋而不足拘束司法機關判斷,且該函乃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於94年12月14
而上開行政函釋及處理方案雖謂營建混合物目前尚無混雜比例之界定規定等語,惟若本件系爭車輛所裝載者係以營建廢棄物占極高比例,砂石、土方等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所占比例相對較少
款列舉範圍之理,如鈞院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及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釋,均為財政部所稱之「條件限制」,財政部可以行政函釋擴張法律列舉之規定
土地經共有物分割後,地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重新分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至於土地增值稅課徵計算方式,亦為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所明定,其屬租稅法律,不容行政機關擅自以行政函釋或命令代
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而此受領權利並無其他法令之限制,且臺北市政府92年1月10日府人四字第09325833000號函亦同此旨,故上訴人所請自於法有據,被上訴人僅以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