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四)字第36號智財判決
另參酌下列大陸地區之行政命令及行政函釋,應認大陸地區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屬有據:⒈1985年1月1日生效之「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3條規定版權轉讓及許可使用
另參酌下列大陸地區之行政命令及行政函釋,應認大陸地區為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屬有據:⒈1985年1月1日生效之「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13條規定版權轉讓及許可使用
是以原有之行政函釋與母法規定不符或抵觸部分,基於法律位階性高低,即應失其效力。
時停車或停車處所之行為與其執行任務之關聯性、必要性、急迫性為何等,均宜一併考量,亦有交通部91年1月10日交路字第0900071684號、內政部警政署91年1月21日警署交字第0910017682-0號行政函釋在卷可參
是以,上開交通部函示意見既與上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院本諸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甚明。
是以,上開交通部函示意見既與上開說明相悖不一,而本院本諸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甚明。
購,此為被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重上更㈠字卷第13頁之書狀),且兩造就此亦不爭執,則本件應無上開函文所指之情形,自無依內政部相關行政函釋於國有
故上開行政函釋所揭示之計算方式,既僅係原告單方面所提出之「要約」,則原告仍需具體舉證被告確已知悉且有同意此項租金之計算標準,然查被告既未自行簽立租賃契約書,上開訴外人黃石紅所簽立之切結書上亦未提及
惟該撤銷假釋殘刑中所犯毒品等罪含九十四年執緝字第三二四號,依九十六年台灣高等法院第四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行政函釋說明『撤銷假釋之受刑人,應在殘刑全部執行完畢時始得認為執行完畢,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超過任何一罪之刑期
惟原判決之論理,等於將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所揭櫫之行政函釋不能拘束法院,亦不能拘束人民之租稅法律主義最根本原則束諸高閣,財政部86年12月1日函釋違法已如前述
農地應否整筆農用始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之扣除規定,關係人民應納稅額之多寡,亦係稅基問題,依釋字第415、620號解釋應以法律規定,否則即變為「人民有依行政函釋納稅之義務
查系爭土地位於桃園縣龍潭鄉,屬城市地方土地,並經平均地權條例第85條授權行政院內政部以75年8月16日台內字第17387號行政函釋指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區域,又系爭土地於
⑶另外本院在此要特別言明,當引用行政函釋為個案之法規範時,一定要確認該函釋制定時所立基之實證背景與待處理之個案事實,在規範評價上相同。
等語,顯係對本件相關行政函釋之意旨有所誤解。
4.即便被告適用之法規無誤,然卻未依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環署土字第0970075903號之行政函釋為處分,仍於法有違,應予撤銷。
依前開行政函釋、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土地稅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法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自應由李日旺負擔,而無由被告負擔之理。
針對再審原告之處分,而非承接前手之權利與義務,且該處分已侵犯本人之財產權,故原處分已違反憲法第15條;再審原告於承接該遊藝場時,曾查閱依法務部92年1月27日所發布之行政函釋
是以,法務部前揭函釋意旨既與上開說明相悖未合,本院本諸依法獨立審判之旨,上開行政函釋自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且要符合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但同案被告甲○○並非合格廢棄物清除商,所以勝芳理貨行也不符合有關再利用之規定等語(見偵卷卷二第61至63頁),惟參照首揭相關行政函釋及判決意旨說明
即稅捐稽徵機關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尚不得以法規命令創設納稅主體,遑論以行政函釋創設納稅主體,均為法所不許,同理,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亦不得以行政函釋創設課稅客體
,由該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被告本於職權以行政函釋規定「耕地」之定義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對耕地之定義,以期實務執行之統一規定,俾免發生適用上之競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