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而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有下列損害:㈠代替車購入費用:198,000元(包含系爭車輛於系爭車禍前之市場交易價格150,000元及購入同等級代替車之差價48,000元)。
而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有下列損害:㈠代替車購入費用:198,000元(包含系爭車輛於系爭車禍前之市場交易價格150,000元及購入同等級代替車之差價48,000元)。
㈤上訴人於車禍後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02,934元。
因此,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時,告訴人是否係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顯有未明,則依罪疑惟輕原則,尚難認告訴人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時係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故前揭公訴意旨
魏福義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而解免其過失責任,併予說明。
、右側肩部挫傷、右側膝部擦挫傷等傷害,衡酌被告違反交通規則之過失程度及本案車禍事故所生危害,認裁量加重不致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
抱怨反映學校教職員工彭珈X在中正大學外面車禍肇事、發生車禍撞到我肇事至今不聞不問,與其溝通談判理由一大堆、至今拖延不願賠償不負責!推卸責任給保險公司!中正大學教職員工車禍肇事都是這種態度?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朋友關係,被告卻於下列時間、地點,以下列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61,000元之損害:㈠被告拿10年前車禍(下稱系爭車禍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例如初判表或鑑定報告書)。
原告於車禍發生後,未受領強制險給付,為兩造不爭執。
現A003F雖能配合社工訪視及安排親職課程,惟其因車禍尚未復原而需頻繁就醫,家庭經濟不穩,亦未有明確之照顧計畫,親職能力仍待提升,評估其親職教養能力及家庭功能未能穩定
,同年10月底出院後,因為車禍我不方便去領錢,所以把金融卡跟密碼交給「菜脯」,他總共幫我領了3次等語。
確操控車輛能力之人,甫因頭暈症狀暫止或稍稍恢復,而慢慢重新取回駕車判斷之人,因知悉其發生車禍,但又不可能直接將車輛停放在交岔路口正中間甚至侵入對向車道處,以
經查,原告主張其騎乘機車與被告駕車於前述時地發生車禍事故,致原告受傷等情,經調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卷宗(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11號),有筆錄、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原審一度否認過失致死罪嫌,主要係因被害人車禍後安全帽脫落,因此被告才會爭執,然經原審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後,被告已自白坦認。
本件車禍肇事跡證及現場情形4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及檢察官勘驗內容。
經查,被告住所地為○○縣,而上開車禍發生地為○○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田寮分隊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未依行人交通規則,致使原告車禍,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原審認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加速在後追逐被害人之過失行為,且難認被告騎乘機車之行為與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有何因果關係,顯與事實有違,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9張證明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確有發生上開車禍事故、上開車禍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等事實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上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且系爭車輛經送修復,維修費用總計58,053元(包括零件33,010元、塗裝費用10,428元及工資1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