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蕭煥應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弘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莊弘龍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蕭煥應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弘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莊弘龍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221號原告林基烈陳美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富雄律師被告林志鴻訴訟代理人彭煥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
114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林建宏被告施堡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被告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即屬有據。
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黃金註王東隆被告謝忻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湖小字第73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林家宇被告蘇義發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31號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蘇尤如被告劉子婷劉信宗蔡富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署之「借款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因被告余枝源、楊玉娟之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被告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梁永林住○○市○○區○○○路0段0號9樓被告林靖恩即林明展住○○市○○區○○○街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16號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北小字第289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陳慧玉鄧介榮被告廖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鈺玫被告許善雅(即許善閔)池珍鳳許明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查被告係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9194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207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之聲明第一項為: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權人即被告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北小字第309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蘇偉譽被告郭雪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補字第688號原告夏鋼毅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登皓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㈡原告主張向伊借款之人為被告,而非其妻李雅清,被告應返還借款本息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因吳雲英於113年4月18日死亡,除李蓮誠以外之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李瑞明、劉名文、劉茗蕙自應於繼承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之責,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渠等返還借款等語
下稱大象公司)特別代理人張禎云律師訴訟代理人吳世敏律師苗繼業律師被上訴人林勳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172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張永逸被告陳以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抗字第1144號抗告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慧娟抗告人張綱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