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23號民事判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蘇志成被告梅艾琳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蘇志成被告梅艾琳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就抗告人黃美玉、邱世崑、邱惠暖(下分稱其姓名,合稱抗告人)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4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見同上他字卷第26至27頁),然上開對話紀錄、手寫單據均未有其餘文字或前後脈絡可資辨明具體內涵為何,亦未見渠等有討論、記載清償期限、利率及擔保品等事項,復未見被告催討聲請人返還借款之字句
月之期間,有支付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款項予附表二「匯出對象」欄所示李秉彧、洪良政、廖庠睿、梅驊等人(如附件五所示),並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90號請求返還借款等
上訴人與陳國汶事後翻異之詞,顯無可採,伊持系爭3紙本票請求返還借款並據以強制執行,洵屬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134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代理人顏景苡相對人陳致豫即灶房餐飲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黃永海被告郭桂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原告以劉子銘為被告請求本件返還借款,未依上開規定陳報被告住居所及其人別資料,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馬補字第68號原告張秀枝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喬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因聲請人A01所提返還借款及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均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分別分113年度家補字第822號(返還借款)、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以處理裁判費補繳事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0號上訴人聞心廣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瑞福間因114年度訴字第62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羅補字第206號原告羅晴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鈺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1952號原告陳思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
原告楊懋勳沈柏沅謝沅蓓曾成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因聲請人A01所提返還借款及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均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分別分113年度家補字第822號(返還借款)、1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以處理裁判費補繳事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1923號原告董子瑩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複代理人李佳蓉律師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珺宜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告張瑞松訴訟代理人呂文正律師被告劉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3002號原告陳翊庭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佳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4年8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江至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健明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