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特別代理人詹振寧律師受告知人美怡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世璋會計師(臨時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特別代理人詹振寧律師受告知人美怡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世璋會計師(臨時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劉昊凡劉雨蒔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巫姝瑤訴訟代理人朱昱恆律師張益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泉舜創新文化有限公司(原名:詮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詮鋐創新文化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麗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本件無從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告以此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自難准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虎小字第196號原告韓博華被告陳冠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嗣原告於113年9月30日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卻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837號原告黃宥綺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楷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836號原告黃國勛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雨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762號原告陳迪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凱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上訴人即原告加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玉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彥苓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原告張庭華訴訟代理人邱樹裕律師被告張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438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謝瓊英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蔡沛儀、被告蔡沛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蔡沛典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736號原告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陳慶鴻被告林秀春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原告許晴雯被告曾靜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吳郁涵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春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趙家賦訴訟代理人黃靖芸律師被告李翊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3189號原告張皓鈞被告陳季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