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期限催告被告清償,該等信函並於114年3月21日送達被告,有催告函暨收件回執附卷可佐(見卷第107-109頁),被告迄今仍未還款,則原告自得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自
期限催告被告清償,該等信函並於114年3月21日送達被告,有催告函暨收件回執附卷可佐(見卷第107-109頁),被告迄今仍未還款,則原告自得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自
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潮簡字第178號原告李婉茹被告李彥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年度上易字第302號上訴人張郁雯訴訟代理人羅鼎城律師被上訴人趙健何張楷浤共同訴訟代理人謝佳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再依系爭土地登記簿所載,系爭債權未約定清償日期,伊亦不曾定期催告被上訴人返還借款,系爭債權之時效自未開始起算,系爭抵押權即未消滅等語【原審判決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
272頁背面);復佐以被告於本院陳述兩造間合作方式為被告借款給原告時,原告同時將車輛過戶給被告母親梁淑美作為抵押,嗣原告將過戶質押給梁淑美之車輛出售並收取價金後,再返還借款予被告等
㈢關於請求連帶返還借款218萬5028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
原審卷二十第102頁年息36至60%15黃嘉志每次借款徐正倫都約定3個月左右返還借款,利息大概可以拿到10多%。
三、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年度北簡字第4700號聲請人即被告汪世杰相對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57號聲請人游阿瑛相對人李榮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彭海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114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陳漢誠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和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602號原告吳泰霖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富即張青翠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2119號原告黃欣儀被告施彩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戴志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戴昌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王佑暄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944號原告張芙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映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上訴人即被告徐茂朗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胡雅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為此,爰以支付命令送達為催告還款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變更後聲明所示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