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㈤又受處分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以過失傷害部分經告訴人張智程撤回告訴,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另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並應立悔過書等情
㈤又受處分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以過失傷害部分經告訴人張智程撤回告訴,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另肇事逃逸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並應立悔過書等情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㈤雖已與告訴人以新臺幣15萬元成立調解(見卷附本院調解成立筆錄),惟迄今已逾清償期限,全未支付分文,顯無賠償誠意等一切情狀,就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㈩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乙○○此部分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自白當可採信,是以此部分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無何恩怨嫌隙,甲○○僅因本件偶然之行車糾紛而與被告發生爭執,丙○○則偶然目擊本件車禍,客觀以言,甲○○、丙○○斷無甘冒誣告或偽證罪責之風險,捏造事實、誣指被告有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駛之事實,惟否認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基上,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均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是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酒後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皆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於民國97年4月14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145號判決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均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小客車,並以該車輛撞擊告訴人駕駛之自小客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罪嫌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均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貳、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甲車雖係伊所有之機車,但案發當時伊人在龍潭政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
因竊盜、偽造文書、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經臺北地院91年交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3月,10月。
原審同此認定,就被告甲○○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均無罪之判決,自無違誤。
基上,被告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均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告訴人指述既有諸多重大瑕疵,且被告所辯各詞,尚堪採信,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此犯行,自難僅憑告訴人單一瑕疵指述,遽以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相繩,故應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