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㈥綜上調查結果,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㈥綜上調查結果,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㈣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公│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這個事件真的很奇怪;我當時要轉彎,我看路況還可以就轉彎,轉到一半的時候聽到碰撞聲音,我原本還以為自己車子怎
三、經查:㈠受刑人呂紹暘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均緩刑3年,並於108
八、至范哲維是否另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被告是否另涉頂替罪嫌,范哲維、郭展志、林羿妏、綽號「花尚」之人是否另涉教唆頂替與幫助頂替罪嫌等,因悉非屬本件起訴之範圍,法院無從併予審酌
││││罪名│妨害公務│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上述酒後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行為對告訴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程度非淺,應予非難。
另有犯如附表一編號8至9,及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看不出與毒品犯罪有無密切相關之侵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竊盜等犯行之犯罪性質、期間、法定刑度
至於被告所犯酒後駕車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且本案伴隨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罪情節,故本院認為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20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判決分別處拘役30日(過失傷害部分)、有期徒刑6月(肇事逃逸),嗣案經上訴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本案肇事車輛並非由我駕駛,我未曾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也沒有肇事逃逸,我是幫張胤浤頂替,因為他答應我事情結束後會給我錢
訊據被告蘇永龍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點,駕駛系爭小貨車行經前開地點,當時有見及現場有發生車禍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於原審辯稱:
㈡累犯裁量部分:1.被告前曾因⑴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7月共6罪、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賢保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1年2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蔡士豪對於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俊智、被告以外之人林鼎群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臺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為本案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之確信。
紀錄表),被告開車時未能遵守交通規則而碰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於肇事後,竟逃逸離開現場,對於告訴人及交通秩序之維護均生損害,犯罪後矢口否認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惟連旻昌因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二罪,沈素滿因涉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交訴字第118號判處罪刑後,連旻昌僅就其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