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逕自離去,固有不該,惟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新臺幣(下同)70,000元,被害人因而撤回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查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逕自離去,固有不該,惟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新臺幣(下同)70,000元,被害人因而撤回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原告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前揭傷害,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張筱君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貿然跨越雙白實線往左駛入內側車道,不慎自後方追撞前方由趙慧燕所騎乘、正煞車準備停等紅燈之NCK-2356號機車,雙雙人車倒地,趙慧燕因而受有雙下肢鈍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已另為不起訴處分
嗣於114年12月21日凌晨2時23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與鄭正義所騎乘搭載蘇鳳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榆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
19日書記官李欣妍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過失傷害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僅於民國108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外別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可
是被告詹正仲上開過失傷害、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南簡字第1880號原告洪秉葳訴訟代理人郭群裕律師王舒蔓律師被告梁又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行經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與新富四街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劉俊傑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劉俊傑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
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骨折、疑右眼外傷性視神經損傷、骨盆骨折、第九胸椎骨折、腰椎多處橫突骨折、左下腹皮下氣腫、顏面、軀幹及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
行至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與中山街路口時,不慎與吳唐金鳳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吳育慈發生碰撞,致吳育慈受有右側踝部挫傷、右側踝部距腓韌帶拉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114年度偵字第9303號被告梁秋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梁秋郁(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
適劉璟懋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人車倒後後,劉璟懋受有胸部擦挫傷、臉、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告
相對人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過失傷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邱子豪為逃避警方查緝違規闖越紅燈,不慎與黃銘興所駕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銘興及乘客黃渝蓁受傷,邱子豪未待警處理即駕車逃逸(所涉過失傷害
況上訴人於偵查中就過失傷害罪嫌已坦承其犯行,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訴人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不慎撞擊徒步於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為
114年度偵字第3213號被告黃志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志勇(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