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62號刑事判決
(八)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份附卷可稽,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八)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份附卷可稽,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林奕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陳茂源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李順序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行為使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周子軒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林暐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案被告潘天成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趙佑荏被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蔡明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連信、高虹娥告訴被告林仕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政融告訴被告范姜翊如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