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王○凱(住址詳卷)林○璇(住址詳卷)被告萬象訴訟代理人李文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1.罪名:核被告鄭恩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志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恩選任辯護人蘇淑珍律師謝菖澤律師被告黃彙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DAMKRATHOKSAKKASEM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榮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承評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