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江碧霞訴訟代理人陳進會律師被告黃義維兼訴訟代理人謝孟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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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重簡字第2340號原告楊雅婷被告陳清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已積欠之民國114年6月、7月、8月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1,000元;並自114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讓,固具有非一定期間不能履行之性質,然參諸原告請求被告等遷讓房屋、提起本件訴訟距今已將近10個月,其期間自不宜過久,以免不當損及原告之利益,是本院斟酌被告等之境況
鄧為元律師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被上訴人益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國興訴訟代理人廖威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沃龍超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洪紹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554號原告賴添源訴訟代理人賴李秀玉賴進利被告蔡宜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盧素霞被告江曜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上訴人於97年間對被上訴人提起遷讓房屋暨調整租金訴訟,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判決系爭房屋所占用面積57.86平方公尺,每年租金調整為1萬9,996元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余致賢訴訟代理人張曼隆律師被告游輝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原告林河陽訴訟代理人王子豪被告許桂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吳振利訴訟代理人洪婉珩律師被告吳淩荌吳振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雄簡字第115號原告張椀琇兼訴訟代理人張菀茹被告蕭訓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星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霖訴訟代理人余立安被告李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葉宏基律師被告林清祥林思彣共同訴訟代理人周翔謙律師蘇衍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黃正源訴訟代理人沈宗興律師被告許仁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林秋香訴訟代理人莊雯琇律師被上訴人陳侲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
張家尉張尊皓高小筑彭宇瑄洪家雄張道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張翠雲訴訟代理人曾耀聰律師被告張定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況廖淑芬(即吳易達等2人之母)於前述遷讓房屋事件中證稱:伊夫婦及小孩於72年起居住於○○路000號1樓房屋,當初是吳長炎叫伊等自己去挑選,居住1年多以後,吳長炎曾說等被上訴人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