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林彩鳳訴訟代理人張顥瀚被告閔嗣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林彩鳳訴訟代理人張顥瀚被告閔嗣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直至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原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後,原告始於113年1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誣指被告違法,並假意要處理系爭租約事宜,實則未為任何處理。
蕭湘霏即蕭珮瑄蕭琪曄蕭顗庭即蕭莉葳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冠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相關之桃園地檢署不處分書(106年偵字第13221號、108年偵字第25288號、109年度偵字第2655號)與桃園地院諸多判決(交付簿冊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黃秀雲被告劉武田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林奕廷相對人蔡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鳳山簡易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陳奕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久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5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文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林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年度板簡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被告真玄堂法定代理人陳金田被告楊國城侯如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沛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原告林永銘被告蘇靜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原告李清富被告林永修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楊吳阿緞訴訟代理人吳炳輝律師被告劉彥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112號原告陳嬡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字第31號原告陳吉成訴訟代理人張育瑋律師被告張至潔邱建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侯靜雯被告陳敏如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96號原告陳美玉被告吳太榕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楊雯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等語。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鈞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經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265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主張系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字第17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第三項所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