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㈡系爭房地之頭期款400萬元為上訴人夫妻支付,且上訴人前於原法院兩造間112年度訴字第2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係陳稱:登記於子女、配偶及自己名下房地,含系爭房地所有權
㈡系爭房地之頭期款400萬元為上訴人夫妻支付,且上訴人前於原法院兩造間112年度訴字第2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係陳稱:登記於子女、配偶及自己名下房地,含系爭房地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50號原告高爵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23號原告江榮欽訴訟代理人李進成律師李宗原律師被告邱進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原告林吉雄訴訟代理人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石振勛律師被告周美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50號上訴人管麗穎被上訴人張中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原告謝耀元被告田亞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司補字第31號聲請人吳宗澤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瑞翰、羅同成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14號原告謝容枝被告陳勇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7391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吳永聰訴訟代理人桂祥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109號原告梁雋傑被告張坤林孫美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56號上訴人即被告許文安被上訴人即原告賴美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訴人即被告唐國森被上訴人即原告唐國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54號原告黃淋鈺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辰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橋簡字第1009號原告鍾糧鮫訴訟代理人孫三立被告戴慶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黃湘珍黃稜璇温光煒温光榮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冠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號受裁定人即原告林靜宜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384號原告劉桂榕被告張呈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被告即反訴原告詹易霖被告鮮暉台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鼎奎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欣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2337號原告林寶衣訴訟代理人何然祐被告李素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