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77元,並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377元。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77元,並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3,377元。
⒉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2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茂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李昕峮訴訟代理人黃敬唐律師被告楊忠桂楊武雄訴訟代理人張堂歆律師張良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櫻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張瑞廷被告阮美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87號原告盧秀香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主張已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基隆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簡字第3號原告林栢枝被告林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107號原告高鈺雰訴訟代理人鄭聿珊律師被告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程揚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楊鏡陵被告張玲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74號原告何美琴被告黃英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謝承學訴訟代理人王信凱律師被告蔡桂萍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桂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彰簡字第565號原告洪曉玲訴訟代理人洪守信被告謝政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32號原告黃玉媚被告簡崧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北簡字第424號原告劉彥汶劉哲維共同訴訟代理人簡雅君律師被告葉美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福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月訴訟代理人顏南全律師複代理人郭峻瑀律師吳晉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楊洪宜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被告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雅媚被告林瑞成律師即蔡震州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楊鴻彬謝張秋綢馮鈺媞共同訴訟代理人謝勝合律師岳忠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其上C屋係於58年10月3日興建完成,並於62年1月16日第一次保存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等情,則經兩造於本院114重上字第1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