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林麗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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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473號原告白金田訴訟代理人蕭富陽律師被告胡叡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馬補字第21號原告徐文忠被告阮美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簡字第665號原告黃文宏被告李苡瑄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辯論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原告黃裕軒被告彭榮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原告郭美雲訴訟代理人施建仁吳宜璋被告莊博丞陳威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裁定、本院10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被上訴人因第7號分割共有物判決取得之地下2樓、5樓建物,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5874號遷讓房屋事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已依法提起上訴,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尚未確定。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5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惟未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893-36地號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未陳報該建物現況市價值約多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98號聲請人鍾旼憲即原告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鄭淳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原告方盈聖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一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5,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上訴人即被告詹記台灣小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安和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洺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告王麗卿訴訟代理人莊凱男律師被告李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陳何玉富被告曾吉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聲請人劉廷峻相對人徐昇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686號原告賴鳳玲訴訟代理人高進盛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玉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租賃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280號原告李麗鳳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