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422號原告邱明吉被告吳文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422號原告邱明吉被告吳文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被告與訴外人趙世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被告勝訴(即被告應將嘉義市○區○○街00000號3樓、4樓之1、5樓之2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
終老之問題,及其身後事務應如何處理,固有諸多不同之說詞,但兩造並不爭執其等○○終老之後期,係由被告3人較為近身加以照料及陪伴,且被告3人就其等辯稱之監護宣告事件、遷讓房屋事件事
1198號原告黃盈暐訴訟代理人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游皓翔律師張郁姝律師被告陳翩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24號聲請人顧家榮相對人張純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邱音茹(即邱阿養之承受訴訟人)邱永漢(即邱阿養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邱國聘(即邱阿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張錦賢訴訟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複代理人卓容安律師被上訴人凱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張富美訴訟代理人林伸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育祺律師范瑋峻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劉迦安律師被上訴人董桐誌(原名董誠讚)訴訟代理人楊仲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簡字第1361號原告詹陳秀緞被告彭逸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逸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訴聲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蔣敏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坤墀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事件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遷讓房屋事件(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4號),業經判決確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補字第490號原告陳彥廷訴訟代理人鄭伊鈞律師陳錦昇律師被告李梅珍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陳煒壬訴訟代理人柯怡君被告賴昱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83號異議人張台鳳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7號原告廖秀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昱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邱俊廷被告黃津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366號原告鄭茂東被告林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