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原告楊國廷訴訟代理人葉瑞金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宗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113年度屏補字第225號原告楊國廷訴訟代理人葉瑞金被告力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宗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湧錄陳麗玲趙廣輝喬金軻趙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業已透過代管人以口頭通知不再與被告續約,然被告未於租約到期後自行搬離,代管人先於113年3月22日以簡訊通知被告,嗣被告於同年4月24日受領原告寄發請求遷讓房屋之存證信函
扶停雲律師被告莊焜燦高美玲莊舜仁訴訟代理人曾宿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周燈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維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馬偉桓律師被告初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玉琴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被告林浩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係因租賃不動產而涉訟,該租賃標的物坐落臺北市中山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原告黃暐婷訴訟代理人王奐淳律師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告蘇潔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店簡字第1175號原告張梅綉訴訟代理人張智凱律師被告張亞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僅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1筆(門牌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原經營長庚素食店,現已停業,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經抗告人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遷讓房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簡瑟芳訴訟代理人湯官翰被告鄭偉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4號上訴人高新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晉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92號原告陳偉毅被告邱玉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江德常於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0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中,迭稱系爭建物為其於82年間興建而原始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
二、查兩造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368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579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而支出必要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告宋依妹被告張錦標訴訟代理人吳柏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原告張滄昇被告鄭敏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原告李萌生被告王賢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72號原告許恒祥被告邱學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補字第357號原告呂火炎被告林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