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業經本院核定為638萬元,並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是附表編號1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38萬元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業經本院核定為638萬元,並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是附表編號1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38萬元
理由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前對訴外人鍾志明提起遷讓房屋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潮簡字99號民事確定判決,判命鍾志明應自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835號原告陳忠和被告柏喜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何朝永吳淑娟共同訴訟代理人何承恩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第三人A10於偵查中稱:本案房地當時沒點交給我,因被告A05的父母親還住在裡面且不肯搬走),第三人亦提出遷讓房屋訴訟
115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陳國鑫代理人楊雅匀律師相對人陳淑美林俊傑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小字第2947號原告曾正好被告陳嫈櫻羅建宣上列當事人間給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原告陳琳訴訟代理人張順豪律師蔡梓詮律師被告劉金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94號抗告人劉羅桂筍代理人劉仁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宗揮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
CALDERONGONZALEZDANNIAGRISSEL共同訴訟代理人彭之麟律師複代理人何子豪律師林楷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8206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全輝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李四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訴人薛定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采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613號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抗告人即上訴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豐達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嘉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於111年7月間,持系爭租約及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請求原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2485號遷讓房屋強制
訴訟代理人廖婉茹律師被告黃圓映即黃春美(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凃逸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連晨希訴訟代理人連阿魁被告賴子賢籍設桃園○○○○○○○○○(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2007號原告王文池被告李黃妙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40號原告鄭源霖訴訟代理人鄭麗娟被告余宗憲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1340號原告林柏揚訴訟代理人田俊賢律師複代理人楊中岳律師被告蘇國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4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吳秀雲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吳妮靜律師被告蘇柏榕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