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林淑滿訴訟代理人吳栩臺律師被告呂承澤兼訴訟代理人林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林淑滿訴訟代理人吳栩臺律師被告呂承澤兼訴訟代理人林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簡字第78號原告石峰旭被告石志男石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1925號原告邵美月訴訟代理人高裴懋被告王孟晨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1015號原告蔡裕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憶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814號原告張碧相訴訟代理人張凱傑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銘宸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郭整鵬被告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玉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温鎂郁被告林祐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5年度店簡字第217號抗告人即被告邱國鎮相對人即原告姚盛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補字第73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張育銘張育榕張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翠芳、張峰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242號原告翁林澤被告陳卉芷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一、按原告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林志遠被告黃苡宸(原名黃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訴訟代理人鄭文朋律師黃煦詮律師相對人即原告泰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秀榛訴訟代理人巫念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255號原告林清婉被告藍雪菱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290號原告陳怡芳被告楊長穎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91號再抗告人黃秋譯代理人金芃妘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雄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
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3月19日止,按月返還原告因占用系爭房屋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115年3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84號抗告人文鼎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雅羚訴訟代理人鄭仲昕律師李昭儒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政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回覆業已扣押聲請人存款債權20,484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查明屬實,是系爭執行事件僅扣得上開存款債權,別無其他財產遭扣押,聲請人稱系爭執行事件將強制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郭璟瑱被告葉慧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寶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125巷房屋(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