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補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7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劉德火被告楊德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5樓之16、5樓之17、5樓之18、5樓之19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3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隆鈞等間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林白菊被告鄭清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黃清奇被告鍾宛庭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64號原告李廸俊訴訟代理人賴惠美被告李家洧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黃湘緹被告吳翠梅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再審原告黃珮茹再審被告王秋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鄭文良被告榮惠琪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5年度中補字第3144號原告廖鄭桂美廖秀雀廖振偉被告松佳瑋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原告蔡蓁宜被告楊書銘當事人間115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原告趙幼俤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烘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吳唐金寶訴訟代理人許洋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惠、李玲瑄、李庭侃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韻棽被上訴人即原告謝惇如謝淳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上訴人即聲請人即被告鄭真真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即原告蕭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上訴人即聲請人即被告鄭真真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即原告蕭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投簡聲字第10號上訴人即聲請人即被告鄭真真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即原告蕭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