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林孝煒林孝慈林宜臻共同訴訟代理人戴伯軒律師被告王介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林孝煒林孝慈林宜臻共同訴訟代理人戴伯軒律師被告王介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簡字第225號原告賴正祥訴訟代理人陳薇律師被告李文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07號聲請人黃湘緹相對人吳翠梅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1430號原告林原正訴訟代理人江宗恆律師被告陳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訴訟代理人江肇欽律師王禹傑律師陳憲宏律師被告魏嘉妤謝永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20號原告周俋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汝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9號原告邱麗華訴訟代理人馮如華律師被告鄭信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李采純被告何秉宸呂鍹琳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告張峯喜訴訟代理人張啟富律師被告董瑋宸即董荐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之判斷:㈠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於原審請求從重量刑,無非係認為被告未依兩造於本院115年度南簡字第63號和解筆錄內容遷讓房屋
7695號反訴原告陳沛宸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安和○○○00○○○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鳳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朱文仙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哲陞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原告陳銀漢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純(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003號原告蔡伯陽被告劉承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原告汪家霖訴訟代理人王維毅律師被告陳婧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70元,並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435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05號原告許瑞坤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被告許鑾珍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屏簡字第334號原告陳粉蓮訴訟代理人蘇文建被告吳宜傑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傅詩祺訴訟代理人許家偉律師湯渝薈律師被告徐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