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原告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郭瑞菊訴訟代理人莊富強被告黃中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原告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郭瑞菊訴訟代理人莊富強被告黃中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60號原告何明弘被告莊舒婷鄭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李崇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朱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875號原告黃春美訴訟代理人吳存富律師曾宥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崔媛婷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號受裁定人即原告劉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登貴即謝宗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49號原告陳平鳳被告蔡木樹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補字第80號原告吳蘇美鳳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緯榤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45號原告劉吳金花(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劉翰林(劉揮璋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安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簡字第421號原告呂有來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管平(已歿)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鳳補字第379號原告翁藝芸被告林振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99號原告李寶元被告楊嘉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76號(下稱系爭案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為確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有閱卷內容與實際陳述有差異之處
年度審補字第669號原告廖陳懿姿訴訟代理人陸正義律師莊昀儒律師被告林苡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北簡字第5773號原告林學基林學賢林美玲被告杜孝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14號原告何麗純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心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人即原告莊幸美(廖永澄之承受訴訟人)黃靖淳(廖永澄之承受訴訟人)黃慧卿(廖永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02號原告蘇阿華被告簡以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18號原告李金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杏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587號原告翁美華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洪敏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靖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而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旨在避免苛酷執行,以保障債務人之人權,故所謂「特別情事」,係指執行法院若繼續執行,顯與善良風俗有違,例如債務人或家屬突然臥病在床,仍執行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