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字第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767號原告黃金坤訴訟代理人黃政廷律師複代理人范馨月律師被告蔡明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簡字第767號原告黃金坤訴訟代理人黃政廷律師複代理人范馨月律師被告蔡明宏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被繼承人許文鵬提起遷讓房屋訴訟,經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720號判決,而被繼承人許文鵬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字第64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68號原告徐國榮被告廖吳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本件強制遷讓房屋將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而有停止執行之法定必要性與急迫性,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729號民事反訴事件終結確定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86號抗告人林王玉英相對人江麗芳上列兩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上字第324號上訴人徐元圭訴訟代理人林曉筠律師被上訴人蔡敦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何金龍訴訟代理人張智學律師被告何文鈺何政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王文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倪子修律師被告新彩動能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紫婕訴訟代理人王瀚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核原告上開所為追加先位請求遷讓房屋之訴、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與原請求確認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之訴,兩者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同,核係屬訴之追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朱瑞揚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複代理人陳敬如律師被告朱緯綸(原名朱韋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582號上訴人陳忠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3
被上訴人曾士誠曾莘淼曾倍慧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衣婷律師黃心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再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告黃國豪被告黃婉甄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劉士銘被告劉士維陳巧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15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黃熙瑞訴訟代理人蘇仙宜律師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976號原告沈欣宜被告高清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雖以契稅標準價格為基礎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蘇昱憲被告蘇永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