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張家瑜被上訴人陳盈如訴訟代理人陳威駿律師陳佑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張家瑜被上訴人陳盈如訴訟代理人陳威駿律師陳佑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日利用陳光榮與陳王秋蘭夫妻倆短暫離家探親之際,逕行破壞門鎖並擅自入內居住而為無權占有,退步言之(假設語氣),也請法院參看本院115年竹北簡字第42號陳王秋蘭與林仁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阮俊德,欲證明告訴人公司買受權利有瑕疵之本案建物,並向被告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係藉此向被告要脅取財、詐害被告,並聲請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㈣另再審被告將同一筆57萬餘元款項,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7年度婚字第120號兩造離婚案件提出主張是家用,於109年訴字第1120號遷讓房屋事件改以16張變造
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林子誼林靜宜共同訴訟代理人李瑞仁律師被告陳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劉鑫淼被告張碧賴金豔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二、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5年度豐簡字第3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系爭事件遂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告鄧旭辰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鄧詠鴻法定代理人涂美玲共同訴訟代理人段奇琬律師複代理人蔡忠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係於民國115年5月8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起訴狀首頁所附之本院收狀戳可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林泰西訴訟代理人黃子容律師被告林阿蓮(原名杜林阿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告前在監而漏未送達
年度訴字第1965號原告潘宗昇訴訟代理人簡大為律師複代理人李嘉恩律師被告賴星光黃艾倫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另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且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告林重宇林文雄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子傑被告群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文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林富子原告溫樂源訴訟代理人劉雪鳳被告陳沈碧錦董龔清燕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原告錢淑梅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淑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1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王淳貞訴訟代理人劉彥良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春蘭、黃美華、黃維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鄧旭辰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鄧詠鴻法定代理人涂美玲共同訴訟代理人段奇琬律師複代理人蔡忠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357號原告沈麗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866號原告李勇富被告謝慧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二、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