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原告賴義昌被告陳威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原告賴義昌被告陳威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原告蔡綉蘭訴訟代理人林金隆被告蘇政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度他字第5141號卷《下稱他卷》第45至46頁)所載「和解筆錄是偽造」等語及依該告訴狀所檢附「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見他卷第47頁)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遷讓房屋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968號原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建成訴訟代理人洪瑄謙被告杜麗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且非屬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妙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建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9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詠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遷讓房屋事件之重要爭點,且因此於遷讓房屋事件訊問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出賣人莊秋榮,以及證人即代書謝桂榮,證人莊秋榮於遷讓房屋事件審理時證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廖素敏相對人黃居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黃婇玹被上訴人李錦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簡字第433號原告莊又全被告蔣宜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柏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美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800號原告鍾和叡被告鍾玫瑛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366號原告莊德卿被告蘇宇婕陳鴻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宇婕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劉鳳英被告許琮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適當被上訴人即原告方祖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簡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黃祥銨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建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於起訴時(114年度店簡字第77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原聲明三項:㈠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原告王映茹被告游順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