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寓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濰萱被告莊伯元汪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寓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濰萱被告莊伯元汪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423號原告林宇帆被告許馨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號原告呂紹榮呂紹煌共同訴訟代理人任凌儀律師陳禾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思萓、呂嘉梅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3號原告葉淑惠被告吳振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侯宣佑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麗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15年度重補字第1136號原告趙發宇被告應菀欣王繼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陳寶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東華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下稱遷讓房屋事件),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郭智維訴訟代理人何彥勳律師被告戴潤馳(原名:安倍德明昊阿富德意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主張應以系爭房地之合併價額作為遷讓房屋訴訟標的之價額云云(見本院卷第44、45頁),為不可採。
告即反訴原告葛樹豪訴訟代理人郭芸言律師被告李素蓮反訴原告葛運蓉葛運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5年度屏補字第223號原告羅宇絢羅宇琇訴訟代理人羅宇絢被告陳玉賓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郭室和再審被告郭堂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簡字第115號原告張椀琇兼訴訟代理人張菀茹被告蕭訓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芳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信澍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又按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如被告未即時遷讓房屋,伊可按月向被告請求給付依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
一、被告A09應將系爭宿舍內房號140號之房舍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將戶籍自上開房屋中遷出;並應給付原告8萬3,456元,及自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98元。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0408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辦理,聲請人已就系爭執行事
十、原告對被告提起另案遷讓房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27號原告陳發展被告牟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