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文。
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黃晃廉訴訟代理人嚴奇均律師柯漢威律師王俊嵉被告施純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重簡字第389號原告汪劭桐被告林彤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853號抗告人柯泓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慶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
陳奕安律師被告柯佳杰曾淑芬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慧君律師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江碧霞訴訟代理人陳進會律師被告黃義維兼訴訟代理人謝孟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重簡字第2340號原告楊雅婷被告陳清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已積欠之民國114年6月、7月、8月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1,000元;並自114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房屋遷讓,固具有非一定期間不能履行之性質,然參諸原告請求被告等遷讓房屋、提起本件訴訟距今已將近10個月,其期間自不宜過久,以免不當損及原告之利益,是本院斟酌被告等之境況
鄧為元律師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被上訴人益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國興訴訟代理人廖威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沃龍超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洪紹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554號原告賴添源訴訟代理人賴李秀玉賴進利被告蔡宜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盧素霞被告江曜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上訴人於97年間對被上訴人提起遷讓房屋暨調整租金訴訟,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判決系爭房屋所占用面積57.86平方公尺,每年租金調整為1萬9,996元確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余致賢訴訟代理人張曼隆律師被告游輝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原告林河陽訴訟代理人王子豪被告許桂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吳振利訴訟代理人洪婉珩律師被告吳淩荌吳振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李信華龍瑞櫻李仁孝李筠萲共同訴訟代理人陳貽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雄簡字第115號原告張椀琇兼訴訟代理人張菀茹被告蕭訓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星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霖訴訟代理人余立安被告李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