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告林隆盛訴訟代理人羅亦成律師被告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嘉玉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告林隆盛訴訟代理人羅亦成律師被告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嘉玉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1號原告洪瑞宏訴訟代理人王銘柏律師被告竇世英廖佳如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張馻哲律師被告程孝川程鏡倫程祥程孝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又關於原告追加林完生等4人及羅紫庭為被告部分,係主張: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37號(應屬誤載,與兩造無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261號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傅從盈被告李佳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二、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13年度司執字第25882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係為分割共有房屋之確定判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號),債權人得就其分得房
林承義林黛芬林倩如共同代理人王聖舜律師郭乃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楊培煜律師被告沈永隆住雲林縣○○鎮○○○路00號居屏東縣里○鄉○○村○○路00巷00號(指定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因為同一個地方被告已經申請許可,同一地點只可能有一個牌,一個納骨塔只能一個執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57頁),核與不爭執事項㈡㈢大致相符,且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5874號遷讓房屋卷宗核閱無訛
當初原告就租約及廁所、冷凍櫃等如何移轉隻字未提,而今提起本件訴訟要求遷讓房屋,這樣廁所、冷凍櫃就沒價值了,分明想賴帳且損害伊權益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1857號上訴人林武雄被上訴人呂宋賽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原告陳蔡美枝訴訟代理人陳志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
鄭皓仁鄭詠仁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見志律師被上訴人鄭念國訴訟代理人劉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王志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68號原告梁瑞珍訴訟代理人李政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志璜間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22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十分之九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重簡字第2496號原告阮艷翠訴訟代理人林珪嬪律師被告林凱榮(原名:林亞賢)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告黃世賓訴訟代理人江百易律師被告趙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2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凱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于兆龍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栗妙等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
516號原告謝佩臻訴訟代理人謝勝合律師岳忠樺律師蘇怡慈律師被告林朱纓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