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雖原告主張僅求為判決命於辦理繼承登記後為遺產分割云云,然系爭土地何時辦理繼承登記,實屬不明確,本院自無從於辦理繼承登記前遽為分割遺產之裁判。
之協議,故上開各種因素,亦得認為屬於遺產分割協議之對價。
,並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繼承之特別代理人,參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聲請本院認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
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1/12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卷一第43至51頁)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另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
請提出吳惠蘭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有無繼承人,如有,請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
承人何清江之繼承人,有利益相反之情形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家事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陳報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①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②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③被告連文江應返還竹南信用合作社股份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呂靭顓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6月20日死亡,且系爭房屋迄今尚未為遺產分割,是系爭房屋屬
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
、遺產稅免稅證明等資料(更卷第303-304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更卷第301頁)、在職證明書(調卷第47頁)、常貴公司陳報狀(更卷第61-73頁)、遺產分割協議書
又被告鍾麗儀、鍾幸瑛、鍾幸真、鍾威宏係繼承被繼承人鍾明河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被告鍾沄芷、鍾碧霜、鍾崑輝係繼承被繼承人鍾明池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在未經遺產分割
㈡被繼承人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除其中編號1、2所示不動產即武營路房地(已辦妥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是否屬遺產範圍尚有爭執外,其餘均應列入本件遺產分割範圍。
原承租人之繼承人內部間縱有就該租賃權為遺產分割、或劃定特定區域各自耕作之分管協議,甚或為履行債務便利而分別向出租人繳納租金,此均屬繼承人內部間之約定而已,與出租人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