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已因罪質相同之酒駕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竟猶未能記取教訓,仍於本案再犯酒駕犯行,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
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已因罪質相同之酒駕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竟猶未能記取教訓,仍於本案再犯酒駕犯行,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
肆、被告答辯略以:一、員警於勤值時因見原告闖紅燈右轉,攔停稽查後始發現原告已於107年4月1日因酒駕吊銷駕照。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情形下,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我之前酒駕案件不能緩刑
日10時4分接獲110報案系統稱廣東路往蝴蝶谷方向有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方到場了解,並對被告實施酒測,是被告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情應係於員警實施酒測後所為,難謂被告前述酒駕之犯行乃在為警發覺前即存在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前已有多次酒駕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非難評價及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被告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暨其自陳教育程度
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車輛移置保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酒駕肇事案件飲酒營業場所溯源紀錄表
本院認為被告經過此次偵查及處刑程序,特別是在同時負擔須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情況下,應可清楚酒駕之違法性及嚴重性,願意相信被告會更謹慎而行,所以決定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
固其陳稱是因急於送友人就醫,始為酒駕,然此已為下述本院量刑時為參考,且我國警方24小時接受現場或電話報案,依被告所述,可知其無法聯繫上友人之時間長達約1小時之久,此期間當能充分向警或藉由其他管
再參以被告曾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科素行,並審諸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與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始均坦承犯行,且先前並無酒駕之前科,並就財損部分已盡力和車主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基交簡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業據檢察官主張並提出全國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各於首次加重詐欺之罪予以評價);暨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時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原審金訴卷二第328至330頁);另考量被告A03另涉犯詐欺、酒駕
檢察官已在起訴書內具體記載被告有多次酒駕公共危險案件,其中一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復考量被告曾因酒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是本案已非被告初次犯酒駕案件,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酒駕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應予非難。
酒類後仍率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㈡我有駡原告,也有摔東西,原告聲請保護令我沒有意見;又我確實有因酒駕被判刑,但酒駕入監服刑與婚姻無關。
67至70頁),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可自行陳述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表示知悉因為車禍來開庭(本院卷第70頁),經本院曉諭被告「檢察官起訴你過失傷害及酒駕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之情形下,率爾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之情形下,率爾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