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0.52mg/L、前有3次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0.52mg/L、前有3次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四、爰審酌酒後駕車犯行所生之重大交通事故屢經媒體廣為報導,且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刑事案件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仍於本件飲酒後體內尚有酒精殘留即騎乘電動輔助二輪車上路
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考量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亦屬酒駕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⒈為警查獲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⒉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⒊於警詢、偵訊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⒋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號之住處內飲用半瓶米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7)日9時許自上開住處,無照(酒駕逕註
輛普通重型機車,所幸無人傷亡,並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已高於法定標準值之每公升0.25毫克,且其普通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前於114年3月19日因酒駕遭吊扣至
然近年來關於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層出不窮,被告無視我國政府一再宣導禁止酒駕行為之法令,猶仍酒後駕車外出,且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8毫克;又被告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外出
㈣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經檢察官主張被告構
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患有酒精使用疾患,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據上開診斷書記載,被告患有酒精使用疾患,因被告前有酒駕前科紀錄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員警應於確認被告無酒駕情事後即任其離去等語,查:⒈證人即員警A03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我負責局辦酒測勤務的機車道攔檢工作,工作內容是判斷機車駕駛人行
附表六、原告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為被告代償及借款如下:編號事由金額(新臺幣、元)證物1酒駕罰金90,000原證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據2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罰鍰(104年度罰執字
附表六、原告主張其於婚姻存續期間為被告代償及借款如下:編號事由金額(新臺幣、元)證物1酒駕罰金90,000原證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據2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罰鍰(104年度罰執字
被告案發時要協助分擔父親酒駕罰金、婆婆生病的醫療費用、貼補家用,家中有金錢需求,才有小額投資計畫。
二、量刑說明:被告雖前後共有5次酒駕犯罪紀錄,本案是被告第6次酒後駕車被警察查獲,且第5次酒駕已經法院量處有期徒刑6月。
三、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5年酒駕自撞後就再無酒駕情事,本次酒駕係因為朋友邀約要去花蓮救災,酒測值雖然達0.79,但開車開了15到20分鐘都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一直到
,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告必須為自己所作所
,立法者順應民情不斷提高酒駕刑度,所著重者是在於飲酒後駕車此一行為之痛惡,司法機關自當予以回應,對酒駕之人不宜寬待,否則無異縱容酒駕之危險行為一再發生,被告必須為自己所作所為付出一定代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經刑罰矯正後,猶未能深切體認酒駕之危害,再犯本件犯行,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難認有悔改之意,應予嚴厲責難;惟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事實及理由一、何家豪有多次酒駕犯罪紀錄,最近一次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酒後駕車遭查獲,該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交簡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