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三、又為加強取締酒後駕車行為,避免各地方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臺灣高等檢察署認酒駕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審酌是否屬於刑法第
三、又為加強取締酒後駕車行為,避免各地方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臺灣高等檢察署認酒駕案件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審酌是否屬於刑法第
本部建議綜合委員提案,增訂酒駕初犯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另單純酒駕(含再犯)、拒絕酒測(含再犯)增加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相同達到對汽車之處罰效果。」
惟念被告本案係酒駕初犯,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酒後駕駛之車輛種類、酒駕時段、行經地點、酒精濃度,及依其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查原告飲酒駕車既足致意識模糊、反應遲緩,則其傷殘即難認非因原告飲酒駕車所致,兩者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實堪認定。
A警:你喝酒,你酒駕。B警:好了。C男:啊我酒駕,你給我壓成這樣?A警:你還給我(不清),還騎車撞我?
爰審酌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對於用路人之安全本具有潛在威脅,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本件係初犯酒駕案件
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係酒駕公共危險罪,罪質相同,足見被告未記取前案教訓,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
有故意未申報債務之不誠實行為,且債務人虛偽申報撫養人口,並未實際撫養小孩、未盡扶養義務,嚴重影響其更生方案清償能力之評估,且多年惡意逃避、拒絕償還積欠伊之債務,又多次因酒駕被判刑
二、爰審酌被告NGUYENVANTRUONG酒駕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有肇事,惟未致他人成傷等全案犯罪情節;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
抗告人在114年3月25日向花蓮監理站提出交通違規陳述書(原審卷第97-98頁),敘明其於112年12月3日酒駕發生車禍,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已繳納罰金,也辦理車牌吊扣事宜
應有所認識,竟漠視公眾交通安全與自身安危,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68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82毫克之狀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見被告罔顧其他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體安全,犯行應值非難;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本案之前並無酒駕相關之科刑紀錄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酒駕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審交易卷第15至20頁),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2瓶啤酒後,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2次酒駕刑案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不詳數量的啤酒後,仍騎乘未掛車牌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2次酒駕刑案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駕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業已犯同罪質之公共危險罪,猶再次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陽子敏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飲酒後駕車並自摔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涉有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伊覺得不是伊的錯,伊不覺得是伊酒駕等語。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1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又其本案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危險性較一般客車、貨車等4輪以上車輛為低,其酒駕犯行亦幸未引發任何交通事
且被告除上述累犯之前科外,另有多起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歷經緩起訴、拘役,及多次有期徒刑之刑罰執行,均未能記取教訓,檢察官主張應考量被告長期的酒駕紀錄及本次酒精濃度高於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