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94號行政判決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大雅區信和路,復駛入信和路8之9號前空地,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查獲認原告有「無照駕駛(酒駕吊銷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大雅區信和路,復駛入信和路8之9號前空地,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查獲認原告有「無照駕駛(酒駕吊銷
(二)上開酒精濃度測定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認無證據能力⒈被告遭員警攔停後,對酒精檢測棒吹氣而亮燈,此時員警客觀上已可合理懷疑被告有酒駕而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之行
五、爰審酌本案被告持有、施用毒品及毒駕公共危險之時地、手段、毒品種類與數量、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高低、有無肇事等犯罪情節;犯後坦承犯行;前有施用毒品及酒駕公共危險前科,
又被告已有多次酒駕犯行,前次已遭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再犯本罪,顯見其完全漠視公眾往來之安全,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請量處妥適刑度。
,增訂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以較高刑責之規定等旨。
(2)前有酒駕公共危險案件之紀錄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3)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及未因而肇事之情形。
況其前案與本案犯行均屬危害交通安全之酒駕犯罪,足徵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件延長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因多次涉犯酒駕案件入監服刑,復因罹癌治療中而無法照顧A006B及受安置人,經盤點親屬資源,僅A006B自112年8月起轉由親屬照顧,受安置人仍無妥善替代照顧資源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1罐啤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三次酒駕刑案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事實,且原處分裁決書裁處結果,並無不當違法,說明如下:㈠員警嚴○○於當日擔服取締酒駕勤務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3杯雞尾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首犯酒駕刑案
亦罔顧公眾安全,於食用摻有不詳數量米酒之薑母鴨及喝了2瓶啤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行進中,因酒後操控力未見順適、精神不集中而自摔倒地,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無前科、首犯酒駕刑案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我國政府長期透過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途徑加以強力宣導下,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具有相當之社會危害性,且其於本案行為前,除前揭構成累犯之酒駕犯行外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罪事實一、楊健成於民國114年5月24日上午6時45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ARZ-1053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617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所涉酒駕公共危險罪嫌部分
補充理由:被告黃百鍊固於偵查時辯稱:有人檢舉停車,當時我在工地頂樓工作,警方到場後,叫我去移動車輛,因為我沒繫安全帶,警察就攔查我,我覺得我被設計,但我還是願意承認酒駕
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一)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許正雄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更正為「許正雄曾考領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惟於民國107年1月19日遭酒駕逕註後
⒉經查,被告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因酒駕業經公路監理機關吊扣,而吊扣期間為114年2月18日起至116年2月17日止,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被告汽車駕駛人資料之結果在
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忠孝路239巷與忠孝路239巷9弄之路口處,因行車違規而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員警發覺,經警依法示意林昭宏停靠路邊接受稽查時,林昭宏為規避遭警查悉其飲酒駕車
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且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並兼衡本案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酒測濃度數值、酒後駕駛所經過之時間、行駛之距離、行經之路段等危險態樣,復參以被告本案係初為酒駕犯行
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