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等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等罪嫌。
㈤另原告雖質疑會診回覆單未有何文佑醫師完成會診之紀錄,且至當日下午17時10分方有會診建議事項紀錄等情,惟查,醫療法第68條係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
㈡原告是否未依「電子病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建置管理機制,而違反醫療法第69條規定,構成乙違章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成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確認訴訟,主張其於104年8月13日至107年1月31日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接受2年以上之口腔顎面外科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依醫療法第
醫療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3/11/12113/11/16114/02/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4年度醫偵字第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次按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亦有明定。
縱令被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仍應參酌醫療法第38條第3項但書及土地法第68條第2項規定計算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項、醫療法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第197條、醫療法第82條、第84條、第8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㈡病歷為特種個資且屬病人所有,依醫療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系爭診所歇業後,原告得要求被被告交付病歷,且被被告應繼續保存病歷0個月以上始得銷毀病歷,惟被被告卻以病歷為其私有財產病人無權取回為由
上開過往就醫資料之取得係他院依醫療法提供病歷複製本、開立診斷證明書予病患;本院醫師亦可通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查詢病患於他院就醫之檢驗檢查紀錄、檢驗檢查結果、手術紀錄及出院病歷摘要等
又被告以一傷害行為,觸犯上開醫療法及傷害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有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至85頁),是於該爭執發生過程中,告訴人因被告上述行為而受有耳後抓傷、頸部挫傷、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此亦有案發同日告訴人就醫後光田醫療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有無㈠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竊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開設之脊骨神經保健中心並非醫療機構,卻使用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而誤導民眾,因違反醫療法遭裁處5萬元罰鍰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