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號行政判決
之認定,不僅無法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亦未能合理分配醫療資源、保障病人權益,顯與醫療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相左。
之認定,不僅無法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亦未能合理分配醫療資源、保障病人權益,顯與醫療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相左。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李勝宗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黃志中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
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為系爭言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提起公訴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人既長期頻繁開立上開眼藥水交與林○紜使用,即有定期檢測控制林○紜眼壓之注意義務,然觀其所開立之藥物處方收據,並未加註應定時監控眼壓或長期頻繁用藥恐致視神經受損等警語,顯與醫療法第
且被告蔡月辭擔任高雄市義勇警察大隊鳳山中隊副小隊長,維護治安交通工作30年,曾當選高雄縣大寮鄉忠義國民小學89年度模範母親、暨向醫療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驛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且醫療法第64條第1項亦有「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是醫師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應向病患或其家屬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及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應向病人或其配偶、親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又上開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課予醫師及醫療機構於診治病人、實施手術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又關於醫療過失之認定,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分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醫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厚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且系爭合作合約第4條明定雙方應遵守相關醫療法規、醫學倫理與道德規範,而醫療法第70條明文醫療機構負有保存病歷之義務,本件原告遺失「107年10月以前之所有紙本病歷即流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施漢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醫療法
利部,且依醫療法第100條規定,其組成應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梅熙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