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惟參諸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及醫療糾紛鑑定要點之規定,醫審會係依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設置,受理委託鑑定案件後,固得先行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醫師(即初審醫師)審
惟參諸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及醫療糾紛鑑定要點之規定,醫審會係依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設置,受理委託鑑定案件後,固得先行交由相關科別專長之醫師(即初審醫師)審
(四)近期,被告因懷疑原告在外結交男友而鎮日疑神疑鬼,時於原告上下班或外出門診、中醫療法就醫時尾隨跟蹤,只要原告逾時下班即電話催打不斷,且被告仍每日酗酒,酒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7年度裁字第458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
(三)、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醫療法第七十三條(原醫療法第五十條,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移列為同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行為時醫療法第4條、第13條第1款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法人陳旦陽耳鼻喉科診所成立於85年7月,於85年7月6日取得台北縣衛生局依醫療法核發之開業執照,成為法人,於85年7月16日在被告登記成立為扣繳單位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醫師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伊與奇美醫院間成立醫療契約(委任關係),其違反醫療法第81條、第82條、民法第535條之規定,須依醫療法第82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經查,抗告人全昌堂傳統中醫院屬於以合夥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非屬醫療法人,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7月2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6142900號函以及抗告人9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可憑
(二)按醫師實施手術前應向病患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得進行手術,醫療法第46條定有明文。
醫療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自94年1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之薪資損失共計新台幣(下同)5,481,000元,及自92年8月
然本件係經檢察官及本院3次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該會係依醫療法規定受法院、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法定機構(參醫療法第98條),且係基於醫學知識及現行醫療常規而為鑑定
醫療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又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如有變更,應由原負責醫師申請歇業,註銷開業登記,再由新任負責醫師依醫療法第13條、第15條及第24條規定,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至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醫療法第9條、第84條、第87條乃法律位階,與憲法牴觸。
㈡依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73條、醫師法第12條規定,就醫療業務之高度專業性而言,國泰醫院及其醫師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78條規定,須由「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衛生署審查核准,始得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違反者,醫療法第105、107條設有行政罰規定;國內目前僅核准臺北市新光醫院進行
此等解釋符合刑法之「法益保護原則」,且就上開醫療法規之「醫師指示」概念,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條件,故本院認此函見解較先前鑑定意見為可採。
又抗告人未釋明魏樹鴻之耕莘醫院永和分院病歷資料是否已超過醫療法所訂7年之保存期限而有滅失之虞,無從判斷是否與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