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056號行政判決
至於訴願決定所引用之醫師法第12條之規定,惟查,有關病歷之記載母法之規定仍屬醫療法規範之範疇,此觀之醫療法第1條規定即明。
至於訴願決定所引用之醫師法第12條之規定,惟查,有關病歷之記載母法之規定仍屬醫療法規範之範疇,此觀之醫療法第1條規定即明。
再者,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明確的說,被害人蔡雅婷家屬能向就診醫院請求損害賠償嗎
行政院衛生署函覆本院,引用醫療法第10條規定,指「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
然本件過敏反應異常激烈,應係罹有肝硬化疾病,造成其過敏性體質所致,且許佐英之過敏性休克症狀經施打抗過敏針劑Decadron未無緩和,可見其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醫療行為無關,另依現行之醫療法規
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醫療法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療法
○送達代收人:乙○○市○○路432巷32號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黃曜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被告猶具狀執陳詞其在行政院衛生署立彰化醫院服用美沙冬醫療法,又係一單親母親,小孩3歲無人照顧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惟原審已審酌刑法第
原告右臂鎖骨之骨折,確係該次拔除鋼釘鋼板手術施作不慎所致,戊○○、庚○○確有醫療過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醫療法第
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之規定。
按玻尿酸應注入膝蓋,不能注入人體其他部位,伊因戊○○將玻尿酸注入肩膀,而傷及眼部、腦部,引起上述症狀,久未痊癒,致肉體飽受折磨,精神上痛苦萬分,爰依醫療法第82條第2
且本件係原告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61條之規定,由被告依第103條第1項所為之處分,與原告指陳之醫療法第85條規定尚屬二事。
⑶依據憲法、行政程序法、醫療法、醫師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由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健保法修正案經立法院訂定法律條文,依法明確規範健保局要求「抽樣審查之個案應檢送實體病歷影本」
3.違反刑法、行政法、醫師法、醫療法、保險法等相關法規;4.
⑶依據憲法、行政程序法、醫療法、醫師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由衛生署提出健保法修正案經立法院訂定法律條文,依法明確規範健保局要求「抽樣審查之個案應檢送實體病歷影本
㈡經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之醫師診斷須住院診療,於正式辦理住院手續後,確在醫院接受診療所支出之復健等住院醫療費用。
⒉次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定有明文。
告訴人曾經有脈衝光除毛的經驗,其在施行本件治療時,時間約兩個小時,有一個多小時是在擦麻藥以及麻藥吸收,也就是說告訴人有充分時間考慮,另外實務見解認為風險有無告知是醫師有無違反醫療法需要受醫療法行政處分
所詢醫療法人醫院違反醫療法規,處分對象為醫療法人,其處分書內容記載之處分相對人之代表人,依前開規定,應為醫療法人之董事長。」
為醫療法第1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