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2號判決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所繳納執行費用可以受分配,係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即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其參與分配自應受強制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96號判決
;然而對於犯罪財產債權,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受理與強制執行法第13條善良救濟處理,否則強制執行法保障合法精神將被破壞,導致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救濟措施形同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56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47號判決
抗告人復於104年12月28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具狀聲請執行法院管收相對人,惟執行法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但書規定通知相對人到場並予訊問,逕以本件未經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51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07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08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52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05號判決
聲明人再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原裁定所謂聲明人於執行程序中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顯然與事實有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88號判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已於執行程序中,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對於此項之聲明,應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98號判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已於執行程序中,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對於此項之聲明,應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26號判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已於執行程序中,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對於此項之聲明,應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79號判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已於執行程序中,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對於此項之聲明,應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35號判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已於執行程序中,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對於此項之聲明,應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判決
,不因嗣後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而失其效力,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係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修正後之開始之執行程序,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41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