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強制執行須知第6點第3項)。
強制執行
國家機關對於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用公權力以強制的手段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的1種強制執行制度。於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包含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8編的強制執行,及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的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署
行政強制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原來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如果屬於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現改制為分署)加以執行。
強制執行名義
打贏了官司,對方卻不肯自動履行債務時。為了實現權利,就要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所謂「執行名義」,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法律上的憑證,因為效力強大,所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對執行名義的種類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執行名義
表彰請求權存在和確立請求權範圍的公文書,且債權人可以拿來向法院或行政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27條分別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普通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原處分機關等聲請執行的執行名義類型。
解除占有
解除占有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是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的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亦即解除債務人對該不動產的實際控制與管領力,而轉由債權人取得並行使。故若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經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仍拒不交出時,債權人可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上述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來解除債務人的占有。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基於保證人地位而具有的權利。當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可以拒絕清償。簡言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他對債權人的責任是「補充性」,也就是當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時,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就是債權人直接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權利,則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然而,保證人依照法律得主張的先訴抗辯權,僅僅在於使自己的保證責任延緩,並未消滅自己的保證責任。 舉例來說,一般保證契約中常見的約款:「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這個約款主要是為了增加債權人求償的便利性,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時,債權人不必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指價拍賣
係指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超過上開債權及費用總額之金額為拍賣底價,並陳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執行命令
指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對當事人或第三人所發,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各種命令。例如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即屬之。
執行費
因強制執行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參與分配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先繳納執行費,將來可以從債務人的執行財產優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 有關強制執行費的徵收標準(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請參考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7 號
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對分公司之金錢債權?問題(二):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後段所為之提存,是否生清償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之 5、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對民事強制執行債務人、行政執行義務人之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執行法院在審理對債務人、義務人之管收案件時,如債務人、義務人未自行委任律師到場代理,此時有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審判中羈押或第 31 條之 1 偵查中羈押規定?執行法院應否為債務人、義務人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到場協助債務人、義務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則上開宣示筆錄之記載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之執行名義?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顯無拍賣實益,乃通知債權人甲本件有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拍賣無實益之情形。惟債權人甲聲明異議稱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係因原法院拆屋還地執行事件而支出之執行費用,而得向執行債務人求償,依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則於本件自應屬同法第 80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而聲請拍賣者」,得排除同條第 1、2 項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應否續行執行本件不動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復行占有A地,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後段聲請法院再行執行,試問: 問題(一):本題示債務人甲占有情形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得聲請執行法院再為執行? 問題(二):本題示債務人乙占有情形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得聲請執行法院再為執行? 問題(三):如認為可聲請再為執行,則依同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之執行費應如何徵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 號
並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乙,惟乙拒絕受領。問:執行法院得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對乙開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甲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執行法院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第 1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A 地強制執行之聲請? 問題(二):如債權人甲僅提出 A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而未提出A 地之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執行法院通知甲補正,甲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通知甲補正,甲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執行法院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A 地強制執行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嗣該貨車之價格連年貶損及丁支出之保管費用與日俱增,甲遂依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聲請拍賣。試問: 問題(一):經二次拍賣程序仍未拍定,債權人亦未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問題(二):如拍定,其賣得金應如何處理?丁所支出之保管費用,得否於假扣押程序受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惟因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核發債權憑證。倘乙於 104 年 7 月 1 日以後,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其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有無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檢察官之刑事扣押處分或法院裁定扣押之性質,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執行名義? 問題(三):刑事扣押之時點,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參與分配時點之限制? 問題(四):刑事扣押債權之分配次序?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0 號
退休金及資遣費(下稱系爭債權),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稱「對於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受償之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3 號
問題(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時,得否於債權憑證上之「聲請執行金額」欄中,將執行債權人關於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之利息請求,記載為按年利率 15% 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4 號
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司法事務官核發債權憑證時,依系爭規定,將債權憑證之內容記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10 萬元,及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按週年利率 19.97% 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 計算之利息;債權人聲請更正,經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請,債權人向法院聲明異議,試問:債權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 號
主張 A 地非甲所有,其方為真正所有權人,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撤銷 A 地之執行處分,其異議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3 號
該 X 地非 A 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駁回甲就 X 地之強制執行聲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5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併案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主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是否應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停拍),通知併案債權人是否聲請續行,經併案債權人具狀聲請續行後,始得進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故不予更正分配表,亦未再通知甲、乙,此時甲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所定應向法院為起訴證明之 10 日期間是否應自分配期日(105 年 8 月 3 日)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對債務人裁定處怠金後,如經債務人聲明異議,且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是否應逕依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送請法院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該假扣押債權人欲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時,其所提出者如係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終局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執行法院應否許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1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2 項規定對其不生效力等語,然甲於動產拍定前均未對丙提起塗銷訴訟。則動產拍定後之價金,丙得否優先受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