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行為義務,指行為人有積極從事某種行為的義務,例如:被命令限期自行拆除違建,行為人即有遵期積極拆除違建的義務;反之,不行為義務是指行為人有消極不去從事某種行為的義務,例如:被命令禁止營業,行為人即有消極不從事營業行為的義務。行為人如有違反,倘若違反的是行為義務,而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者,則得以代履行方法予以強制執行;若違反的是不行為義務,或違反行為義務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者,則得以處怠金方法予以強制執行(請參考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
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果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及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或遭強制執行的財產為第三人所有,不是債務人所有等),就可以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本票裁定
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遭拒絕時,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經法院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具備後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因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因此票據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簽章是否真正等實體事項,均非審理對象。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權存在與否有爭執時,起訴請求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或應撤銷已經實施的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
假處分
提供正在進行權利救濟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暫時性的權利保護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分為二類: 1、保全處分:對於在非金錢債權給付的行政訴訟中,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為確保將來獲得勝訴判決後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在判決前先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酌定必要方法的處分。 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未施工完成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 2、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有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為了防止發生重大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許可對應考資格有所爭議的考生先參加國家考試。
異議人
對於某事項的處理不服的人(相關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2項、第40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97條第3項、公證法第17條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商標法第49條第2項、森林法第29條等)。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主張就執行標的物有防止讓與或交付之權利,而請求以判決排除或撤銷強制執行的訴訟。例如:債權人甲因故意或過失,將第三人丙的財產指為債務人乙的財產,聲請法院對丙的財產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因此查封丙的財產時,丙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為甲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
扣押命令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工程款、貨款等)強制執行時,由執行法院核發的一種執行命令,目的在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並且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例如:甲積欠乙50萬元的債務,甲到期無法還款,乙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乙聲請法院對甲在丙銀行中的存款50萬元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會對丙銀行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甲提領該50萬元,同時禁止丙銀行支付50萬元給甲。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7 號
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對分公司之金錢債權?問題(二):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後段所為之提存,是否生清償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之 5、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對民事強制執行債務人、行政執行義務人之管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執行法院在審理對債務人、義務人之管收案件時,如債務人、義務人未自行委任律師到場代理,此時有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審判中羈押或第 31 條之 1 偵查中羈押規定?執行法院應否為債務人、義務人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到場協助債務人、義務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則上開宣示筆錄之記載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規定「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之執行名義?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顯無拍賣實益,乃通知債權人甲本件有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拍賣無實益之情形。惟債權人甲聲明異議稱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係因原法院拆屋還地執行事件而支出之執行費用,而得向執行債務人求償,依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則於本件自應屬同法第 80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而聲請拍賣者」,得排除同條第 1、2 項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應否續行執行本件不動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5 號
復行占有A地,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後段聲請法院再行執行,試問: 問題(一):本題示債務人甲占有情形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得聲請執行法院再為執行? 問題(二):本題示債務人乙占有情形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得聲請執行法院再為執行? 問題(三):如認為可聲請再為執行,則依同法第 124 條第 2 項規定之執行費應如何徵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 號
並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乙,惟乙拒絕受領。問:執行法院得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對乙開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4 號
甲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執行法院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第 1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A 地強制執行之聲請? 問題(二):如債權人甲僅提出 A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而未提出A 地之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執行法院通知甲補正,甲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通知甲補正,甲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執行法院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A 地強制執行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嗣該貨車之價格連年貶損及丁支出之保管費用與日俱增,甲遂依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聲請拍賣。試問: 問題(一):經二次拍賣程序仍未拍定,債權人亦未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問題(二):如拍定,其賣得金應如何處理?丁所支出之保管費用,得否於假扣押程序受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惟因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核發債權憑證。倘乙於 104 年 7 月 1 日以後,再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其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有無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檢察官之刑事扣押處分或法院裁定扣押之性質,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執行名義? 問題(三):刑事扣押之時點,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參與分配時點之限制? 問題(四):刑事扣押債權之分配次序?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0 號
退休金及資遣費(下稱系爭債權),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稱「對於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受償之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3 號
問題(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時,得否於債權憑證上之「聲請執行金額」欄中,將執行債權人關於自 104 年 9 月 1 日起之利息請求,記載為按年利率 15% 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4 號
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司法事務官核發債權憑證時,依系爭規定,將債權憑證之內容記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 10 萬元,及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按週年利率 19.97% 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5% 計算之利息;債權人聲請更正,經司法事務官駁回其聲請,債權人向法院聲明異議,試問:債權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 號
主張 A 地非甲所有,其方為真正所有權人,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撤銷 A 地之執行處分,其異議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3 號
該 X 地非 A 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明異議,請求執行法院駁回甲就 X 地之強制執行聲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5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併案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主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是否應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停拍),通知併案債權人是否聲請續行,經併案債權人具狀聲請續行後,始得進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6 號
故不予更正分配表,亦未再通知甲、乙,此時甲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所定應向法院為起訴證明之 10 日期間是否應自分配期日(105 年 8 月 3 日)起算?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
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對債務人裁定處怠金後,如經債務人聲明異議,且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是否應逕依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送請法院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2 號
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3 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該假扣押債權人欲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時,其所提出者如係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終局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執行法院應否許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1 號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2 項規定對其不生效力等語,然甲於動產拍定前均未對丙提起塗銷訴訟。則動產拍定後之價金,丙得否優先受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法院就本項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徵聲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