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
當可獲得確保,而無影響原告權利之可能,是原有之排水設計應有改道之可能,此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原告於此逕稱排水設施遭改道等,將對其權益造成影響,實有未就相關水利法令詳細闡明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判決
㈤臺北市政府於系爭土地浮覆後依水利法第82條為79年公告,乃基於水道治理目的設置防洪設施,非基於行使所有權之意思,與○○地政於91年9月18日準用修正前土地法第2編第3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判決
割之規定;本案池塘經查為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轄管環頂32A灌溉蓄水池,做為農田灌溉蓄水使用,並為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列管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案池塘依農田水利法僅為農田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1號判決
58條所指「引水工程」,故原告亦不得依水利法第58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767、773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7條、水利法第58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7號判決
⒉水利法第7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8款固規定:「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然私有土地依土地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59號判決
用,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固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系爭土地位於河川區,臨新店溪與景美溪,其使用管制需依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水利法之相關規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
無分割宗數及須維持共有之限制,且周遭無南投縣政府經管區域排水,亦非屬南投縣政府經管滯洪池,無防洪功能;其上之埤塘非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經營之農田水利設施,無農田水利法之適用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88號判決
河川管理辦法為依水利法第7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違反水利法上開立法意旨,故該辦法第6條第8款所定:「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
再觀諸現場狀況,新竹縣○○鎮○○段0000號土地上有竹東圳之緣故而不方便利用,然而該竹東圳依農田水利法第12條:「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判決
系爭契約第7條其他特約事項第7項之約定,具有準物權之性質,國有財產法第42條、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所授權訂定之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31號判決
惟觀上開公告內容,僅係臺北市政府依水利法第82條所為之水道治理,進而公告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堤線樁位位置圖,難認中華民國有以國家行使所有權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12號判決
⒉又被告於107年8月14日代理訴外人黃炳煌向中區國產署申請承租本案土地,經該署於107年9月18日以台財產中苗二字第10727015240號函覆略以:本案土地係位於水利法劃設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0號判決
四、依農田水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如自設溝渠須與本處水路銜接,請依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