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九九號判決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等項,其有欠缺得依非訟事件法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四七號判決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等項,其有欠缺得依非訟事件法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八四號判決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等項,其有欠缺得依非訟事件法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五號判決
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非訟事件法修正後之規定,修正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依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判決
表示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為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本庭並非執行法院,無權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停止執行,是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向本庭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三二號判決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等項,其有欠缺得依非訟事件法補正者,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64號判決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2號判決
二、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19號判決
四、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五、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32號判決
四、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五、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631號判決
三、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四、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58號判決
四、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五、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61號判決
四、非訟事件法第23條:(費用之共同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五、非訟事件法第25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07號判決
二、次按公司清算人對其就任或清算完結,應向法院為聲報,聲報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