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出失入
「失出」是指犯重罪而科輕刑,或應科刑而不科刑;「失入」則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而科刑。二者都是指法院不當量刑的情形。由於法院在法律所定刑度內對犯罪行為人量刑,屬裁量事項,當法院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酌量科刑,如果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有失出失入的不當量刑情形,法院行使量刑的裁量權,即屬合法。
危險負擔移轉
指契約標的毀損或滅失的危險,在當事人間發生移轉。例如:甲向乙購車,關於在交車時就已經存在的瑕疵,甲收受車輛後仍可向乙行使權利;但如果乙交車後,該車因颱風泡車零件損壞時,因乙已經將危險負擔移轉給甲,甲不能請求乙退款或降價。
撤銷緩起訴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1)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公判庭中心主義
或稱「公判中心主義」,係指訴訟制度以審判期日之法庭活動為中心。
自始客觀不能
「自始不能」的一種類型,是指標的物在債之關係成立時,就無法給付,而且任何人皆不能給付。例如:甲、乙於100年12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甲將其名下的A屋出售給乙,但實際上A屋早在100年11月10日就因為地震倒塌而無法交屋。由於甲、乙締約時A屋早已因地震倒塌,所以甲一開始就無法交A屋是「自始不能」,而且除了甲不能完成交付以外,也無人能夠完成交付,所以是「自始客觀不能」。
法無明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起訴便宜主義
又稱起訴合理主義、起訴裁量主義,是與「起訴法定主義」相對的概念,指檢察官對於有足夠的犯罪嫌疑並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斟酌決定是否起訴的原則。檢察官雖認定犯罪嫌疑重大達到起訴門檻的案件,仍然可以依據法律的授權,考量刑事懲戒的目的及權衡各種利益,決定起訴被告是否適當,來選擇起訴被告或給予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有些國家,如日本,是採取「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即使查明犯罪事實,也有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在我國,原則則採「起訴法定主義」,但例外也兼有「起訴便宜」的規定者,例如:刑訴第253條規定,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的一種型態,「偽造」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有制作權者之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特種文書」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偽造身分證、駕照或畢業證書,即構成本罪。
變更起訴法條
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而為科刑判決之意。例如甲男強制猥褻乙女,檢察官依強姦罪起訴,起訴後法官認為應是強制猥褻,故變更檢察官所引強姦罪之法條,為強制猥褻的法條。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174 號
當事人就民事訴訟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項本文之規定,應以委任律師為原則,例外依同項但書委任非律師者,審判長宜審酌具體個案情形後為妥慎、適法之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9800 號
免除係債權人為拋棄債權,對債務人所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可直接使債權發生消滅之效果。且免除屬無因行為,若免除之原因無效時,亦不影響免除之效力
法律字第 11403509290 號
有關因認定民眾福利身分別資料有誤,致核定民眾輔具補助金額錯誤一案,是否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以及是否有不得撤銷之情事,宜由主管機關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院臺法字第 114102311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14 年 8 月 27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99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或臨時稅,該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所涉地方稅法通則及地方制度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08800 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認領大陸地區人民之準據法,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規定。所詢國人提憑法院民事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決書,是否足以符合認領要件,應由戶政機關就個案情形,綜合相關事證,本於職權審認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9130 號
矯正機關深夜危勞性勤務,係指每日 0~6 時於機關外「實際執行」且「無法休宿」之勤務。戒護人員擔服深夜時段戒護外醫(住院)勤務期間,醫療院所設有休息處所,或機關有排定休息時間者,依相關規定均不得支領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019159 號
停止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訓練管理與戒護作業應加強注意事項」,並建議法警隨身攜帶「法院法警勤務手冊」,以供執行業務參考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