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不解散罪
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益原則
行政機關除了必須依法行政外,另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即在於追求公益。但在公益原則下,行政機關追求公益的同時,並不代表完全置私人利益於不顧,因為公益的概念同時包含了公共的利益與私人的利益互相調和,以及交互影響後的理想狀態。
土地複丈成果圖
地政機關依人民申請或法院囑託,就土地進行再次測量,依照測量結果製作的測量成果圖(依土地法第38條第1項)
期日
指使法律關係發生效力,或喪失法律上效力之時間。期日指不可分及視為不可分之一定時間而言,如2月1日。
幽靈抗辯
以客觀上沒有辦法查證的事情作為答辯的內容(非訴訟法上正式用語)。例如,被告辯稱,他所出售的贓車,是一個不知姓名及身分的友人所交付。關於車輛從友人而來的這件事情,沒有辦法向該名友人查證。
持有毒品罪
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其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刑罰,即使持有少量亦予處罰,第3項至第6項分別規範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之刑罰。
緊急逮捕
也有稱作緊急拘提的,在有法定原因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可以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不用事先聲請拘票,就可以緊急將這個人拘提,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第88-1條規定,法定原因有: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可以判斷這個人具有重大嫌疑。二、在執行刑罰或羈押中脫逃的人。三、有事實可以判斷犯罪嫌疑重大,於被盤查時而逃跑的人。但所犯的罪是輕罪的話除外。四、這個人涉嫌犯的罪屬於重罪,而且嫌疑重大,並且有事實可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性。
顯然無據
顯然沒有依據或根據的意思。
犯罪黑數
亦稱犯罪的未知數,係指所有不在各種官方犯罪統計上出現的犯罪數據。換言之,未為眾所皆知或未受刑事司法機關所追訴與審判之犯罪,即一種「隱藏之犯罪」,乃犯罪黑數。一般而言,犯罪黑數包括民眾未報案之犯罪案件及已發生但未為警方所知或登錄的犯罪案件。 例如被害人沒有報案,或是警察吃案等因素,致真正的刑案發生數據與官方的犯罪統計案件數據有明顯的差距。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
指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犯罪。該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5800 號
有關土地法第 34-1 條所規範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否屬於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之權利行使」而受「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行使之限制疑義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03820 號
個別民意代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法律字第 11403506120 號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