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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密件送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審查科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保密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審查、分案。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評事處理。但保密分案事件,應由審查科依保密程序分送之。 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評事、庭長、院長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評事,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評事及相關科室。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文書科每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證明蓋章。

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

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左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實。